2005年11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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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害中学生一审判赔命
 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杭州萧山中学生杀害中学生案,日前由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被告人张小锋被判犯故意杀人罪、侮辱尸体罪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1000元;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。
  杭州中院审理查明:今年6月17日23时左右,高二学生张小锋骑电动自行车途径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南苑98幢附近时,与同骑电动自行车的陈岳丹发生小摩擦,遂萌生歹念,尾随其到98幢1单元停车库将其杀害,并将尸体移到旁边一个废弃的自行车车库内藏匿,还对尸体实施了猥亵和奸淫,事后窃得陈的电动车和小灵通逃离现场(本报曾作详细报道)。张小锋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有自首情节、有检举立功表现及张刚满18周岁等辩护意见,法院经审理均不予采纳。此案经过刑事部分的不公开开庭和民事部分的公开开庭,法院于11月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。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钟法